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通过孟繁永

音像制品如何进行更正声明

出版管理条例》中有关于出版物更正的相关规定:

第二十八条 出版物的内容不真实或者不公正,致使公民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,其出版单位应当公开更正,消除影响,并依法承担其他民事责任。
报纸、期刊发表的作品内容不真实或者不公正,致使公民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,当事人有权要求有关出版单位更正或者答辩,有关出版单位应当在其近期出版的报纸、期刊上予以发表;拒绝发表的,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。

这其中并未涉及电子音像制品关于内容不真实或不公正的处理措施,而在更具体的《音像制品管理条例》、《音像制品制作管理规定》也没有找到相关的说明。而通过网络检索同样没有找到关于音像制品质量控制,如错字率的标准。有一则新闻称“专家召开《音像制品质量技术要求》标准审查会”(2008年3月7日)。不知道在所谓的出版业的音像逐渐没落、电子出版几近消失的时候出台这样的标准算不算是一种补救。如果哪位专家知晓相关的标准请留言告知,不胜感激。

但我认为从负责任的角度出发,音像制品中出现的错误一样应该及时对其消费者进行告知,尤其是幼教类音像制品,虽然限于技术原因,更正原始视频内容的错误难度较大,但在产品附上一个更正声明不算什么难事,同时在已有的网站上进行公示也是一种办法。

我尝试着在童年论坛发了几条,http://bbs.tongnian.cc/forumdisplay.php?fid=19