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通过孟繁永

围堵在法律上应该是怎样一种行为

去法国留学的同学讲过一件事,她们的大学老师经常在课堂上鼓动其上街游行,一则老师有言论自由,二则Ta这样说在法国不叫“煽动”,三则学生会爱听不听,爱去不去,四则本身也是一种法律教育,至少学生们知道游行应该怎么个样子,避免一上街就“打砸抢烧”。

欣闻广东雷洲数百名学生为保护自己的权益作出了一些行为(新闻:广东雷州数百学生为保校围堵教育局讨说法),报道称之为“围堵”,就我个人粗浅的法律常识,还没法定义这个“围堵”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属于什么行为,但可以看出,如果是游行,是要先得到公安部门审批的,这里显然没有,大概也只能用“围堵”了,虽然看上去是合理的事情。用我之前的一个判断,我们总是“被违法”地活着。

希望雷洲地方给出一个好的说法,有效地解决问题。也希望某个组织能把这种“非法”又不好追究的“围堵”变得合法起来。